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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人数:498

各县、市、区科技局、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1日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文件要求,按照达标即准原则支持建设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现对《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科〔2021〕9号)、《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科〔2020〕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补充如下: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实行常态化受理,市科技局每年不再统一发布申报通知。各地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随时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科技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后,分批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每年不低于2批次公布认定备案结果。对认定备案为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不再实施认定备案奖补。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中,县级科技部门可不组织专家评审,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备案条件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原则上不再开展核查。

  三、将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优化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数据以孵化载体火炬统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建立退出机制,连续两年绩效评价排名靠后(含不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报表数据)的孵化载体,将取消资格。

  四、本通知有与《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滁科〔2021〕9号)、《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滁科〔2020〕91号)内容不相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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