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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经信厅    发布日期:2023-06-19    浏览人数:398

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和保险补偿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印发《关于征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的函》(工原函〔2023〕141号),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征集修订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原则

  (一)新增。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已实现批量产业化,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用户使用存在顾虑,未取得市场化业绩的新材料产品。

  (二)删除。已获得批量支持,产业化应用比较成熟,市场风险显著降低或不存在应用风险的新材料产品。

  (三)调整。产品实现迭代升级,产业化应用还不够成熟,市场应用风险仍比较高的新材料产品。性能指标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经信局要广泛组织动员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研提修订意见,认真组织初审推荐。

  (二)有关单位可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jgsj/ycls/xcl/art/2021/art_0ad4c18063b44e159b8335d606ac7fbc.html)下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版)》,作为修订参考依据。

  (三)请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函及修订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反馈至我厅(原材料工业处),并附电子版文件。联系人及电话:王敏,0551-62871064,邮箱:wangmin@ahjxw.gov.cn。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14日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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