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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23-10-08    浏览人数: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及省对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智库智力支撑功能,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的建设发展,为党委和政府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平台。

  第三条 科技智库主要职责是以服务安徽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使命,围绕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产业创新、区域创新、技术预测、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治理等提供研究支撑、决策咨询和综合服务。

  第四条 科技智库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一)综合类。重点围绕安徽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及科技创新发展的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开展跟踪式研究,为安徽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专业类。重点围绕安徽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等方面开展深度研究,在产业创新政策、技术预测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推进科技智库发展的各方职责:

  (一)省科技厅是科技智库管理部门,负责申报认定、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指导科技智库建设与运行。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智库建设、管理和服务,包括科技智库的申报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综合评价和科技智库专家建设等工作。

  (二)科技智库依托单位是科技智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科技智库建设规划,检查和监督规划落实情况,保障科技智库良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经费支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三)科技智库负责人负责主持实施科技智库建设规划,对科技智库日常运作进行管理。

  第三章 遴选

  第六条 科技智库的遴选采取申报认定和特邀加入两种方式。申报认定是指由科技智库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自主申报,由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特邀加入是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等作为特邀科技智库。

  第七条 申报科技智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的良好环境和运行管理制度。

  (二)能够为科技智库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才等保障,具备承接政府委托组织会议和开展调研的能力。

  (三)须制定科技智库中长期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能够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放眼世界针对科技创新发展重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四)科技智库负责人需具有正高级职称,在该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近三年内以课题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工作或决策咨询类课题,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五)已积累丰富研究成果,有稳定的研究团队,依托单位核心研究成员不少于10名,拥有5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科技智库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吸纳外单位专家参加研究。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自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经资格审查、专家评议、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后,省科技厅确定发布科技智库建设名单。

  第四章 运行

  第九条 科技智库建设周期为三年。省科技厅从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中采取单列评审、竞争立项给予科技智库支持。

  第十条 发挥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联盟作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智库活动,推动智库在学术交流、信息共享、成果转化等环节互联互通。

  鼓励科技智库开展联合研究,联合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国或国际性学术沙龙、学术论坛、研究成果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形成扁平高效、资源共享、协同开放的科技智库发展格局。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智库成果报告制度,科技智库每季度应向省科技厅主动提交1篇以上高质量咨询报告。

  第五章 评价

  第十二条 科技智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智库建设运行、项目和委托工作任务完成、团队建设、合作交流、研究成果及成果应用转化等情况。

  第十三条 科技智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每3年对科技智库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智库建设规划推进、委托任务完成、团队建设、合作交流、经费使用、研究积累及成果应用转化等情况。

  科技智库绩效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继续进入新一轮科技智库;评估为合格的,可以参与下一轮申请;评估为不合格的,依托单位及团队负责人3年以内(含3年)不得被认定为科技智库及科技智库负责人。不按期接受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获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智库研究成果,省科技厅依法或者按合同享有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

  获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智库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正式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成果”。未按上述要求标注的成果将不被认定为科技智库成果。

  省科技厅可以将各科技智库研究成果推广宣传,提供给相关党委政府决策部门,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 科技智库在检查和评估中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取消资格并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一)科技智库依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无法提供智库建设的保障条件。

  (二)科技智库对委托交办的重大任务工作态度敷衍,不按期提交咨询报告、年度报告,不按期接受绩效评估。

  (三)核心研究成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科技智库研究任务的能力。

  (四)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五)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规定。

  (六)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发展省科技创新智库的暂行办法》(皖科规秘〔2019〕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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