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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日,环保部出台《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2008年第30号),要求在太湖流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中,上海市青浦区全区被纳入实施范围。目前,涉及行业标准为制浆造纸、杂环类农药、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和制糖等12个工业行业。 2008年11月,青浦区发布了《关于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328号)。经过摸排梳理,青浦区涉及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为176家,其中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27家,非上游水源保护区149家。青浦区实际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共有28家企业,所有企业均为涉电镀行业企业。由于大多数企业已完成纳管工作,因此这些企业所执行的基本都是《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有关重金属的特别排放限值。 镍是目前青浦区涉重企业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GB21900-2008标准中镍的特别排放限值为0.1毫克/升,仅为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中B级标准 1.0毫克/升的十分之一,对企业提出了很高的治理要求。为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大多数企业都进行了污水处理设施或工艺的改进,改进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6.5%,少数企业由于含重金属废水水量较低或进水浓度较低,因此未针对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开展工艺改进。在进行了工艺改造的13家企业中,有11家企业改造后镍可以基本稳定达标。大多数企业的追加投资占全年产值的10%以下。 建议青浦区在后续排放标准执行的时候,需进一步明确企业执行的标准类型,加强企业监管力度,注重准水源保护区的企业风险,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因子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