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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生产企业众多,“三废”排放造成的污染相当严重。我国没有针对农药工业的排放标准,农药厂的“三废”排放只能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无法满足农药污染控制的需要。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管理,2003年10月10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出了“环办函[2003]516号”文,即“关于下达农药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制订工作任务的通知”,全面启动了农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工作。其中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率先启动。 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次标准制订的特点与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针对性强:针对各农药品种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分别制订标准,因而针对性强。 (2)在污染控制指标中增设特征污染因子:目的就是控制那些毒性高、对环境影响大的污染物。 (3)以技术为依据,同时兼顾污染物的生态影响:除充分考虑当前的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外,还充分考虑到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力求使标准既是技术经济可行,又能充分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 (4)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对于废水排放,设置了两种控制指标,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基准排水量,避免了稀释排放。 (5)标准值的确定具有充分的技术依据:采集了多家企业的实际废水样品,进行了大量的实际废水样品的检测工作,对农药生产企业排出的工艺原水、处理后的排出水及各处理工段的废水中的污染物含量都进行了检测,从而掌握了农药厂实际排污状况及采用处理技术后所能达到的处理水平,这些,都为标准值的确定提供了第一手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