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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0919]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交易价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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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非专利

交易方式: 资料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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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详细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订的。2010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0]5号文)下达,项目编号为20101018,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市环保局于2010年4月发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10年北京市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环发〔2010〕106 号)下达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订主要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研测试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资料文献调研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治理排放现状和国内外城镇污水处理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要求,起草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首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有关部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形成标准送审稿,于2012年5月3日召开评审会通过专家评审,2012年5月28日发布,7月1日实施。本标准为首次制订,全文强制标准。 本标准内容包括:前言、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标准实施与监督、参考文献等部分。适用于北京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73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基本控制项目包括COD、BOD、NH3-N、TP等19项,选择控制项目有总镍、总铜、总氰、挥发酚、AOX等54项。标准排放限值严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本标准的制订和实施为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和改扩建提供了标准依据。对促进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推动COD、氨氮的减排和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本标准后,预测“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减排COD7.06万吨,NH3-N 1.1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可作为地表水补充水水源及景观用水、工农业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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