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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食品加工用酵母许可条件审查细则》是实施食品加工用酵母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该细则涵盖了食品加工用酵母的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生产许可检验等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许可检验的要求,生产条件审查包括管理制度审查、生产场所核查、设备核查、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核查人员核查等部分。生产条件审查的内容是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2010版)》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的实际制定的。生产场所核查结合了食品加工用酵母生产的实际,对生产操作区域进行了区分,对洁净程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菌种扩培室、成品贮存、内包装车间提出了空气清洁度的要求。生产区域内的洁净程度要求是按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要求清洁作业区空气清洁度应达30万级或以上,菌种扩培室要求空气洁净度应达整体1000级或整体1万级局部100级,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同时,要求酵母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生产许可检验主要包含了抽样和封样、检验项目等要求,对企业申请生产的食品加工用酵母,均应进行生产许可检验,抽样数量能够满足发证检验和保留复检样品的需要;检验项目按GB/T 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食品加工用酵母的特征性指标和安全性指标(卫生指标),安全性指标包括了铅、砷、致病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