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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8月1日起专利优先审查扩至所有专利申请

发布日期:2017-07-11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专利优先审查的范围从发明专利申请扩至所有专利申请,包括专利复审,专利无效等案件。该《办法》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但旧《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然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启动对《办法》的修改工作,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新《办法》为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优化优先审查的程序,对时间也做出了要求。比如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要分别在在一年内、两个月和七个月内结案等。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多项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情形: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鼓励优势产业发展角度考虑,增加了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在新一代技术革命中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热点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对涉及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更好地满足该领域创新主体“快获权”的需求;从尽快确定权利状态、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角度考虑,对申请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申请也需要进行优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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