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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8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经局批准,现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二、试点内容

  实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就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出。

  (二)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接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经营。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且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之外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应当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二)加强信用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对于失信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联合惩戒。

  (三)严格法律责任。发现专利代理机构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资质。

  五、有关要求

  (一)及时反馈情况。对于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请各地及时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二)加强信息建设。要及时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为改革试点举措落地提供基础保障。

  (三)做好宣传服务。要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宣传,使专利代理机构充分了解工作内容。要加强舆情收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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