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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指南(试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3       发布单位:安徽省科技厅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指南(试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8年1月18日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指南(试行)


  第一节 项目预算的概述

  纳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等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要求合作单位根据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然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经过预算评审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将作为合同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含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其他来源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当分别按照《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0号)和《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来源编列,并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本指南主要规范省财政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

  第二节 项目预算的政策依据和编报原则、总体要求

  一、政策依据和编报原则

  (一)项目预算的政策依据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科财〔2016〕39号)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项目预算的编报原则

  项目预算编报应符合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

  政策相符性。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及《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目标相关性。预算应以其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

  经济合理性。预算应综合考虑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及国内、省内相关产业行业特点等,与同类科研活动支出水平相匹配,并结合项目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编报总体要求

  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负有法人责任,按照“谁申报项目、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在明确项目研究目标、任务、实施周期和资金安排(包括间接费用分配)等内容的基础上,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等进行重点说明。

  承担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科研条件等前期投入不得列入项目资金预算。在同一支出科目中需要同时编列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应在预算说明中分别就省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在本科目中的具体用途予以说明。

  若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过程管理以及财务验收等工作中应重点予以审核、把关。

  承担单位应采用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预算,平衡公式为:资金支出预算合计=资金收入预算合计。项目预算期间应与项目实施周期一致。

  第三节 项目预算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对承担单位前期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科研条件,以及相关部门承诺为本项目研发提供的支撑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对本项目各科目支出主要用途、与项目研发的相关性、必要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若在同一科目既有省财政资金预算又有其他来源资金预算,应分别说明。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各科目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购置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研究的作用应重点予以说明。购置单台套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并予以说明。购置单台套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试制5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应成本清单。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预算合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单次或累计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四)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费用中解决。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购买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资料,应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买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并予以说明。。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本科目预算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分类分别进行测算。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差旅费按照会议、差旅类别对次数、人数、标准等等进行分类说明。高校、科研院所应按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会议费、差旅费,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其他单位参照省关于会议费、差旅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分别说明相关活动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出国(境)费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报。

  (七)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细化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劳务费应根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编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编列访问学者劳务费用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及费用标准予以重点说明。

  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由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编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项目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可在其他支出编列,应详细说明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及测算依据。

  (十)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单位在申报间接费用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三、相关利益关联关系情况,需对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第四节 项目预算申报材料上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在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项目申报书时,一并填报项目预算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纸件预算申报材料须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各方签章齐全后上报。上报的纸质件应与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最终提交版本一致。

  附件:1.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材料

  (1)项目预算表

  (2)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3)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4)承担单位研究资金支出预算明细表

  (5)预算说明

  附件2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填表说明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活动对预算决策的参考和咨询作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和《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科财〔2016〕39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等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三条 预算评审是省科技厅在审定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前,组织专家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四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申报书、预算申报书及在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预算评审主要任务是评价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为项目预算的决策提供参考。经预算评审确定的经费预算作为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一)政策相符性。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0号)和《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2号)等相关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预算应以其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

  (三)经济合理性。预算应综合考虑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及国内、省内相关产业行业特点等,与同类科研活动支出水平相匹配,并结合项目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预算评审应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根据研发任务目标要求和不同单位实际情况,坚持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科学评价项目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七条 预算评审工作所需经费从科技管理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开支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根据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金额,采取不同形式的预算评审。

  (一)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主管处室开展立项评审通过后,再提交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按项目类别、领域等,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评审,专家组由5—7人组成,包括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由财务专家担任组长。

  (二)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立项评审合并进行,应出具单独的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独立性。其中,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3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30万元以下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项目预算评审主要包括材料核查、专家遴选、专家评审、报告提交、预算审定等五个环节。预算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核查。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或项目主管处室分别按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核查材料是否齐全,纸质申报材料是否签字盖章完备以及与电子材料是否一致等,确保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备性。

  (二)专家遴选。根据项目领域和任务情况,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或项目主管处室从省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择咨询专家,并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向专家阐明评审的目的、任务与要求、行为准则,对有关评审内容和项目背景做必要的介绍和说明。遴选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三)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结合项目承担的主要研究任务和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具体且可量化的考核指标,重点对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间接费用按规定比例核定等方面进行评价与分析,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组对预算情况进行陈述,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评审专家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提交预算评审专家意见,经专家组集中讨论通过并签名确认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报告提交。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或项目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果,汇总形成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报告应包括:预算评审总体结论、预算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原因、预算调整建议等。对于预算调整额度较大或预算编制可信度太差等重大问题需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说明。

  (五)预算审定。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或项目主管处室将预算评审报告提交厅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确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建立预算评审结果复核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对预算评审结果存在重大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厅财务管理职能处室组织。

  第十一条 建立预算评审各个环节和工作内容的全过程痕迹化档案管理,在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结束后,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或项目主管处室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别归档,包括纸介质和电子版材料,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档案保存应按档案管理和相关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方法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和成果反推法等。在评审过程中,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

  (一)政策对比法,指通过对比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国家相关财务政策等,审核预算是否与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标任务对比法,指根据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审核预算是否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的方法。

  (三)调查法,即通过调查项目某项与特定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预算在领域内的常规支出标准,判断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四)专家经验法,即根据同行专家对科研支出规律和特点的经验,判断项目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案例参照法,即通过对照以往领域内同类项目的典型案例,判断项目预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六)成果反推法,即根据项目申报书承诺的产出成果反推项目预算资金规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对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等在预算评审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对预算评审工作的有效监督。

  第十四条 在预算评审工作中,上述相关各方单位和个人存在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存在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移送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工作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等公开竞争研发项目的预算评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科财〔2016〕39号)、《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科计〔2017〕45号)及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应实施财务验收。

  第三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以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项目预算为依据,旨在客观评价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含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五条 财务验收工作经费从科技管理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开支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金额,采取不同形式的财务验收。

  (一)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科技计划项目,由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根据项目主管处室报送的财务验收项目申请情况,定期发布通知,按项目类别、领域等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验收。专家组由5-7人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由财务专家担任验收组组长。

  (二)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200万元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主管处室按项目类别、领域等,采取与项目验收合并的方式进行财务验收。其中,省级财政资助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财务验收,财务专家参加人数不少于2人;省级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财务验收,财务专家参加人数不少于1人。

  第七条 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或项目主管处室从省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财务验收专家,并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遴选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专家应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三章 财务验收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或项目主管处室可以视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

  第十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1),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任务完成后,在认真清理帐目、编制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报告等基础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提交项目验收、财务验收材料。对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200万元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由项目主管处室转交财务管理职能处室组织开展财务验收。

  第十四条 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件2);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额度,项目承担单位除了提交上述财务验收材料外,还需提供:

  (一)省级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省级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职能处室或项目主管处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开展财务验收。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基础上,财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件3)。经专家组集中讨论通过并签名确认后,汇总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和“不通过财务验收”三种。

  项目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为“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为“不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

  第十七条 财务验收结论应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不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省科技厅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对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在财务验收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对财务验收工作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在项目验收工作中,上述相关各方单位和个人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财务验收工作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等公开竞争研发项目的财务验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指标

  2.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3.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附件1: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指标.docx

附件2: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docx

附件3: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专家意见.docx

附件4: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材料.docx

附件5: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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