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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4       发布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文件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推动全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特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起草过程

  在调研省内情况及学习借鉴上海、江苏、浙江、北京等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开展座谈研讨,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省科技厅各相关处室部门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推动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全部纳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是进一步提高科学仪器与设施利用率。加强对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情况的监管,组织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考核评价,坚持奖惩结合,提高科学仪器与设施利用率。

  五、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

  共5章,28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五条),阐述了起草管理办法的目的、文件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省科技、财政、教育、省直有关部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开放共享”(第十二至第二十一条),对开放共享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评价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六条),明确评价考核原则和奖惩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至第二十八条)。

  (二)《实施细则》

  共11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说明起草目的、文件依据、考核对象、考核范围。

  第四条,明确考核工作责任部门、考核周期、具体工作承接单位内容。

  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考核指标、考核工作流程、结果产生过程、结果分档类别。

  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明确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明确省科技、财政、教育等省直部门、各管理单位工作职责,共同推动全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是落实奖惩措施。建立评价制度,细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内容和工作程序,定期开展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建立机制予以激励。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全额购置、建设的,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学仪器与设施,可以按《安徽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皖财资〔2021〕1348号)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

  三是推进长三角区域共享。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共同建立科学仪器与设施共享协同机制,促进区域内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深化长三角区域科技资源共享共用,实现科技资源优势互补和高效利用。

  七、下一步工作

  省科技厅下一步将加强对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做好政策宣贯,对符合条件的科学仪器与设施做到应纳尽纳,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明确评价考核激励措施,落实评价考核工作,着力提高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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