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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 三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19-11-04       发布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资管处牵头,组织对以往出台的有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等管理制度进行了清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对原《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进行了再次修订,新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对以往出台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与优化完善科研管理政策不相符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切实把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等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初稿后,资管处征求了省财政厅和厅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通过厅网站公开征求了市县科技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意见,并专门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进行了咨询论证。根据财政厅建议,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三个办法中具体5项表述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根据财政厅与社发处建议,将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15条中的资助额度分档进行了调整,同时加大了企业投入比例。根据专家咨询会专家建议,将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3条中滚动支持的“动态调整”方式删除,增加“优先支持依托省“一室一中心”、国家级创新平台承担实施项目”,第14条中将项目负责人无在研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限制范围细化到课题;将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22条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因故未申请验收的可申请终止或省科技厅直接终止项目,第25条中明确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将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中,删除“科技报告提交、科技成果登记可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修改第11条中对专家数目的具体需求。蚌埠市科技局、池州市科技局意见与上述意见存在重合,部分采纳。其他处室与市(县)科技局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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