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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8-28       发布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新时代对基础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同时强调“科技领域是最需要不断改革的领域”,基础研究要“两条腿走路”。党的十九大对基础研究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同时,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基础研究进行了全面部署,我省相应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

  现行《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科基〔2010〕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0年8月印发实施,对指导和促进我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规范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新时代对基础研究的新要求已经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8个部分,共46条。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目标定位、经费来源、资助原则和资助机制。其中,目标定位是“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知识基础、人才储备和发展动力”;经费来源明确“引导鼓励出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资助机制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部分是组织管理。主要包括管理机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职责和新依托单位注册要求。

  第三部分是资助体系。主要包括资助项目类型。新设立“优青项目”“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并明确各类型项目资助定位。其中,扩大人才项目资助体系,构建包含“杰青项目”“优青项目”“青年项目”的人才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的探索类项目,兼顾自由探索和需求导向;“联合基金项目”作为融合类项目体现联合资助方需求,推动构建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

  第四部分是申请与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申请、推荐、受理、确定省基金项目,以及异议处理、回避、保密等。首次明确受理、遴选和确定省基金项目的工作程序,同时提出评审专家应当“注重代表作对项目申请的支撑作用及其相关性”,异议处理明确“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保密要求规定“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部分是资助与实施。主要包括任务书签订、项目实施、优化过程管理、研究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调整等。其中,过程管理“以依托单位管理为主,建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电子)档案”,并明确“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六部分是结题。主要包括结题组织、结题审查、结题结论以及成果标注。其中,结题审查明确“注重研究工作质量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结题结论明确“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项目”但“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作出‘通过(C)’的结题结果,不影响其再次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七部分是监督与管理。明确了监管要求,规定了项目申请人、负责人、依托单位以及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违背科研诚信等相关要求的处罚依据和具体措施,促进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

  第八部分是附则。明确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废止2010年版《管理办法》,以及实施本办法。

  三、修订亮点

  总的修订思路:

  一是呼应新时代加强基础研究要求,完善符合我省基础研究工作实际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申请、评审、立项、实施和结题全周期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是构建我省基础研究项目支持体系,扩大人才项目资助体系,构建包含“杰青项目”“优青项目”“青年项目”的人才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的探索类项目,落实“科学前沿”和“需求导向”“两条腿走路”要求;

  三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依托单位、项目申请、实施、结题以及评审中,各责任主体职责,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促进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

  四是探索多元投入机制,努力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的积极性,稳步扩大联合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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