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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12-22       发布单位:安徽省科技厅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加快临床研究科技创新能力发展,切实提高我省整体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我省自2017年开始布局启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工作,颁布实施了《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科社﹝2017﹞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建期限一般为2年,每3年对中心开展一次绩效评估,但没有对中心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程序进行具体细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规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与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导向机制,全面了解和评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促进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牵头起草了《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为《细则》)。

  三、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参照兄弟省份的做法,在充分征求省卫健委、各市科技局、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及厅相关处室意见基础上,形成《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细则(试行)》(送审稿),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厅务会审议、完善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和加强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临床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人才培养及学术交流,不断提升我省临床诊疗水平。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6章17条。第一章为总则,共4 条,明确了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的目的、时限。第二章为材料要求,共3条,明确了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和材料要求。第三章为工作程序,共3条,明确了中心验收和绩效评估方式、专家组成和工作程序。第四章为结果及运用,共3条,明确了中心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第五章为诚信与监督,共2条,明确了对中心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评估专家、评估工作人员等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处理办法。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细则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创新举措

  参照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增加了验收程序,明确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后组织验收,并规定了验收及申请延期验收程序。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按照《细则》要求,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联合组织,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具体工作,确保验收及绩效评估结果公平、公开、科学、客观。同时省科技厅下一步将依照《细则》加强对中心验收和绩效结果运用,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积极引导中心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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