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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23       发布单位:安徽省科技厅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下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核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四类单位名单,分别是:科研院所、省属并已按照《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1〕98号)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总结“十三五”期间经验做法,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制定了该办法,旨在发挥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撑作用,推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总结“十三五”期间经验做法,省科技厅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合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意见,同步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和部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了完善。

  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省科技厅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工作目标

  细化本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四类单位需符合的条件,明确核定方式和核定程序。相关部门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进行核定,确保其合法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五、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计12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其中,第1条-3条阐述了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第4条-7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第8条-9条规定了核定方式、申请材料和核定程序。第10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的处理方法,第11条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第12条明确了该办法的有效期。

  六、创新举措

  为进一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该办法规定申请单位只需要提供两类材料,一是申请书(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二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提高核定工作效率。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相关部门。

  下一步将做好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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