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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15       发布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新形势下科普阵地建设和各类科普载体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相关政策,结合安徽实际,研究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有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效期,随后财政部、中宣部、科技部等7部委于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实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工作,支持全省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科普基地积极发展,制定了本办法。

  三、文件起草情况

  在充分学习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参考国家有关部委和兄弟省份关于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书面征求各市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部分科技馆以及省科技厅内有关处室等单位意见和建议,共收到6个部门8条意见,其中除三条建议未予采纳,其余意见均基本采纳。在此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办法》在省科技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未收到反馈意见。《办法》经修改完善后,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工作目标

  规范开展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全省范围内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并对通过认定的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我省科普基地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科普服务。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和科普基地管理坚持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主要明确了科普基地的分类及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工作程序,主要明确科普基地的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四章组织管理,主要明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普基地的动态管理。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规定的实行时间以及有权解释部门。

  六、创新举措

  一是细化基地分类。《办法》按照科普载体多样化、主题化、专业化发展趋势和我省实际情况,首次将省级科普基地类型细分为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信息传媒类等5个类别,并对各类别涵盖范围进行了界定。

  二是明确申报条件。《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既包含基本条件“门槛”限制,又说明了各类别相应的申报要求,更具有实操性。特别是在基本条件中,首次对新媒体宣传渠道进行了规定。

  三是规范运行管理。《办法》对省级科普基地日常运行、组织科普活动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对省级科普基地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年度核查进行了说明。同时,明确省级科普基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省科技厅将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徽省科普基地认定审核工作,核定的科普基地名单及时反馈给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保证科普基地按规定第一时间享受国家有关科普税收减免政策。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常态化开展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科普基地的管理,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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