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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利用效率提升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天政[2019]58号)

发布日期:2019-11-08       发布单位:天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拓宽项目落地空间,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盘活对象

  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厂房,停产关闭工业企业(一个完整年度以上未进行申报纳税或增值税零申报),低效工业企业和不良抵贷资产。

  二、盘活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业企业资源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各镇街、滁州高新区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底前对全市占地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不含道路代征但包含未取得用地指标的土地)即“围墙内面积”进行全面测量,并适时更新企业用地增减情况(责任单位:各镇街、滁州高新区,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部门在每年元月底前将全市工业企业的入库税收(不含退税、政策性减免税)数据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出每户企业年亩均税收(责任单位:市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滁州高新区企业年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其他镇街企业年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新建投产2年内的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除外),列为低效工业企业,在融资贷款、项目申报、政策奖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发改委、经信局、 科技局、商务局)。

  (二)建立健全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倒逼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镇街、滁州高新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超过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按规定标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滁州高新区);对列为低效工业企业的,一律不予享受《天长市工业企业集约化用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天政办〔2016〕45号)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厂房、附属设施面积加大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征缴和处置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建立健全工业企业闲置资产盘活激励机制。对市内外工业企业收购我市工业企业闲置土地或房产,且继续在我市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对其土地房产过户变更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如盘活对象已停产关闭且一个完整年度未进行申报纳税或增值税零申报的,其欠缴以前年度的税收在足额补缴后,收购方是规模以下企业一年内成功申规的或收购方是规模企业一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值大于已补缴以前年度欠税的,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相关规定,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的方式,打通划拨建设用地转让通道,加快盘活划拨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建立健全不良抵贷资产加速处置促进机制。对在我市注册的商业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资产管理(运营)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和类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抵贷资产(含商业资产)过程中,给予资产过户变更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如不良抵贷资产所属企业已停产关闭且一个完整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其欠缴以前年度的税收在足额补缴后,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建立健全工业企业闲置资产盘活保障机制。市政府成立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滁州高新区,定期研究协调资产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宜(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各镇街要分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低效、闲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在盘活过程中要按照“科学分类、先易后难、一企一策、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通过招商引资、协议收储、兼并重组等方式,深入实施“腾笼换鸟”发展战略(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工业用地,由各镇街、高新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用于项目落地,同时市财政对镇街、高新区年度清理盘活50亩、100亩以上且盘活后亩均税收超10万元的,分别按每亩2千元、1千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专项奖励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工业发展公司要安排相应资金,积极配合各镇街、高新区收储闲置工业土地和厂房(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业发展公司)。

  三、附则

  本《若干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去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条款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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