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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利用效率提升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08       发布单位:天长市人民政府

  《若干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盘活对象。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厂房,停产关闭工业企业(一个完整年度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低效工业企业和不良抵贷资产。

  第二部分为盘活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业企业资源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抽调专门人员会同各镇街、高新区,在年底前对全市占地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建设用地(不含道路代征但包含未取得用地指标的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测量,并适时更新企业土地厂房增减情况;市税务部门在每年元月底前将全市工业企业的入库税收(不含退税、政策性减免税)及开票销售收入数据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出每户企业年亩均税收和容积率,并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对年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以下或容积率低于0.5的(新建投产2年内的企业除外),列为低效工业企业,在融资贷款、项目申报、政策奖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政策。同时,税务部门按照年工业用电量、平均职工人数、年物流量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定额税收指标。

  (二)建立健全工业企业闲置资产倒逼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镇街、高新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超过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按规定标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列为低效工业企业的,一律不予享受《天长市工业企业集约化用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天政办〔2016〕45号)相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厂房、附属设施面积加大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力度,对连续一个年度未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委托政府收储等措施追缴所欠税款。

  (三)建立健全工业企业闲置资产盘活激励机制。对市内外工业企业收购我市工业企业闲置土地或房产,且继续在我市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对其土地房产过户变更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值。如盘活对象已停产关闭且一个完整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欠缴以前年度的税收在足额补缴后,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值;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三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值80%的奖励(与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建立健全不良抵贷资产加速处置促进机制。对在我市注册的商业银行、政府类融资平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和类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抵贷资产过程中,给予资产过户变更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值;如不良抵贷资产所属企业已停产关闭且一个完整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其欠缴以前年度的税收在足额补缴后,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值。

  (五)建立健全工业企业闲置资产盘活保障机制。压实各镇街、高新区的主体责任,各镇街、高新区要分别成立工作领导组,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低效闲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在盘活过程中要按照“科学分类、先易后难、一企一策、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通过招商引资、协议收储、兼并重组等方式,深入实施“腾笼换鸟”发展战略。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工业用地,由各镇街、高新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用于项目落地,同时市财政对镇街、高新区年度清理盘活50亩、100亩以上的,分别按每亩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奖励资金中安排10%专项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市科学工业发展公司要安排相应资金,积极配合各镇街、高新区收储闲置工业土地和厂房。

  第三部分为附则。本《若干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去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条款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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