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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长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1       发布单位: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外贸转型升级,促进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根据国家、省及滁州市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进出口企业孵化奖

  对新增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奖励该企业人民币2000元;对实现进出口实绩“零”的突破,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超1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该企业人民币1万元。

  第三条 设立进出口企业增量奖

  对当年进出口增量超50万美元的企业,按进出口增量部分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设立外贸进出口“十强”企业奖

  在进出口企业中按照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排出前10家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进出口十强企业奖”荣誉称号。第一名奖励20万元,2—5名奖励15万元,6—10名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设立进出口企业台阶奖

  对未获得“十强”企业奖,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7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该企业人民币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8万元。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积极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提升出口竞争力。对出口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对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最多2个展位(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及2名人员境外参展费用的30%补贴;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推荐的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及省级外贸促进政策支持的境内国际性展会,最高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贴。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产品国际认证和品牌建设

  对企业办理出口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按其认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对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及注册品牌的给予30%的费用补贴;对评为安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

  对认定为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根据《滁州市商务局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滁商办〔2017〕70号)精神,我市对符合支持内容与标准的企业,按照滁州市支持金额的50%给予叠加支持。

  第十条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精神,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首次领取奖补资金后,连续两年没有外贸实绩的企业,不予再次申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支持的奖补资金,且不予申报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开拓资金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开拓资金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发展奖励工作,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组织实施考评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201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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