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14 发布单位: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按照《关于推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若干规定》(皖科资〔2019〕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对象主要为:滁州市境内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创新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科技融资担保获得的贷款专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与推广,小试、中试等环节的研发投入、生产经营等流动资金周转。
第四条 成立市科技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市科技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担保公司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定期听取市担保公司关于科技融资担保开展情况汇报,组织对市科技融资担保工作及市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为担保机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指导,向担保机构推荐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对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
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政策扶持,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
市担保公司应坚持政策性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市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独立审核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降低服务门槛,缩短审批周期;鼓励以信用方式开展业务,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市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服务申请,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独立评审。市担保公司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规定处理风险代偿相关事项。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金规模1500万元,其中:1200万元用于增加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为保费补贴。
第七条 企业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融资担保费用组成,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担保费用按照安徽省规定的担保费率收取,市财政给予50%补贴。
第八条 保费补贴上限为300万。每年市担保公司对当年50%保费补贴额进行清算,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保费补贴差额部分从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补充。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第十条 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企业到期恶意不归还贷款,按照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对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担保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暂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