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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9       发布单位:滁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日


  

滁州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意见》(皖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更好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 设立市本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资金规模1亿元,专项用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和奖励。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同步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2. 全市设立总规模不低于300亿元的产业链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八大产业链和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其中,浦口南谯、顶山汊河合作园区不低于40亿元,中新苏滁高新区不低于30亿元,滁州经开区不低于50亿元,各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谋划设立基金。

  3. 充分发挥市场逻辑、资本力量作用,进一步提升发展资金使用效益。主要采取投资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撬动社会投资,放大资金使用效应。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4. 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滁政办秘〔2021〕42号)。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转型、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等。

  5. 支持产业链强链补链。对八大产业链引进的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鼓励市属国有投资基金出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对八大产业链重点企业引进配套企业贡献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 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对列入市工业投资项目库,新引进先进制造业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项目,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其中50%在企业升规后拨付;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对社会资本新建及扩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检测中心和示范区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招商引资已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评国家级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评省级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7. 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扩建)共性技术、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认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专业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社会资本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外包给检验检测机构且年外包额300万元以上的,按外包额的10%,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对新获评(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评国家级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评省级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支持企业培育和专精特新发展

  8.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滁发〔2021〕14号)相关支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9.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出台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不同等次奖励,资金兑现与考核结果挂钩。对市外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主业迁至我市的,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励。对我市科技型上市企业职工持股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激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10. 鼓励加快升规入统。对年度新投产项目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入规当年营业收入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其中,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奖励5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之间的,奖励1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之间的,奖励15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11. 鼓励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重点奖励。其中,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4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

  12.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四、加大工作考核和激励

  13. 将工业经济发展、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县域经济考核和园区综合考核。建立工业经济、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季度通报、年度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全年工业经济发展前五名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全年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前五名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14. 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0家工业发展“十强”企业、“十优”企业和市直“十佳”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5. 本政策印发后,市经信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政策要求,制定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16. 本政策与市级其他奖补政策相同或相似条款,不重复奖补。

  17. 本政策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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