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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3       发布单位: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303号)、《滁州市人民政府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滁政〔2019〕49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日


  

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自主创新,规范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303号)、滁州市人民政府《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队伍和基础建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

  (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鼓励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鼓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鼓励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等。

  (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主要用于鼓励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及转移转化;鼓励申报中国专利奖和安徽省专利奖;鼓励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活动;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投融资、交易许可等金融活动;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创建等。

  (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主要用于鼓励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鼓励开展专利托管业务;支持专利管理、代理、工程师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考核;支持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建设等。

  (五)增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主要用于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发展;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与交流合作;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知识产权重大问题研究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一般不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三章 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并按预算编制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符合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对象,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同一对象、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研提资金分配计划,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工作,负责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条 依据“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日常监控。

  第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预算管理以及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责令改正、撤销资助项目(机构或个人)、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原《滁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滁市监发〔2019〕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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