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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08       发布单位: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市政府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同年12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滁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滁市监发〔2019〕88号),2021年10月26日,《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03号)》公布施行。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市市场监管局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讨论,,重点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增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五方面,对《滁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定,联合制定印发《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滁市监发〔2021〕7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滁市监发〔2021〕70号)文件精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公正透明的原则,符合上级要求、滁州实际,更充分精准发挥有限经费及政策的引导作用,在前期总结、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形成文件文本。

  三、主要内容

  《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分总则、使用范围、申请与拨付、绩效与监督和附则五大章节。重点是第二章使用范围,从保护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五个方面,明确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支出。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原《滁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滁市监发〔2019〕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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