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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04       发布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今年1月,省科技厅成果区域处即着手研究起草此“管理办法”,3月中旬将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科技局和有关专家意见,4月份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意见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对合理意见进行了吸纳。7月经厅政体处完成合法性审查,8月经厅务会研究通过,8月24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有关背景

  1.国家文件急需贯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科高〔2018〕22号)和《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这两份文件在科技部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2018年12月印发)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之前均已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我省政策文件亟需修订完善。

  2.有关文件要素欠缺。从实际工作来看,须对全省孵化载体进行评优并据此从省级层面给予支持和奖励,我省以上文件中既缺乏对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的详细指标,也缺乏相关评价流程。同时,从近年来巡视审计和申报认定(备案)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市级科技部门有把关不严的现象,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在我省以上文件中也没有针对此现象提出明确的惩戒措施。

  3.全省布局有失均衡。截至目前,还有宣城、淮南、淮北、亳州、宿州5市没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淮南、六安、池州3市没有国家级众创空间,这既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不协调,更反映出全省孵化载体布局不均。

  三、基本考虑

  为精简文件和便于工作推进,将我省此前出台的两个文件进行合并,文件名称定为《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内容的基本考虑如下:

  1.直接采用国家文件标准。包括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内涵,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具备的条件,有关统计工作、工作体系、工作要求等。

  2.依据国家标准明确省级标准。包括在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标准基础上明确省级综合(专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标准,并对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省级孵化器降低指标要求等。

  3.根据我省实际增加若干内容。包括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评审权下放,建立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复审制度,建立绩效评优制度,明确绩效评优的要素和流程等。

  四、突出亮点

  《管理办法》共7章28条,分别为总则、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申报与管理、绩效评价及评优、责任追究、附则等,现将根据我省实际新增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介绍如下。

  1.明确基本原则。主要为3点,即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坚持动态调整,强化科研诚信。

  2.下放评审权。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将省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评审权下放给市级科技部门,省科技厅负责复核和抽查,公示后给予认定和备案。

  3.建立复审制度。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条件和程序按照认定备案条件程序进行。

  4.建立绩效评价及评优制度。各市科技部门每年要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每年对各市推荐的省级以上(含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评优,不再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档次,优秀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5.明确评优核心要素。即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等5个因素的绝对值和相对值。

  6.明确各主体责任。明确申报主体、各市级科技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及评优等工作和环节中的责任及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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